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陈某某、中国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802民初1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六联村委会四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因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费918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6431.92元)。二、本案的律师费用15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电信光纤宽带业务合约服务起止时间:2021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 二、套餐费:409/月(内含流量100GB,国内通话1500分钟,副卡4张,智能宽带速率1000M,天翼看家10元/月); 三、费用情况:2021年11月欠费342.5元。 四、手机状态:2021年12月停机; 五、违约金:承诺持续在网2年,按约交纳电信费用,违反上述承诺,即构成违约,每超过缴纳期限(次月13日前)一日按所欠费用的3‰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费1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电信业务优惠登记申请表》及查明的事实,被告每月使用的套餐费为409元以上,虽然被告承诺持续在网2年,但在2021年11月被告欠费后其使用的手机停机,被告未能实际享受原告提供的电信服务并产生通信费用。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未约定此种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约期内未产生的通信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尚未实际产生的通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核,被告2021年11月欠费342.5元,应向原告支付。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根据原告的诉请,违约金以每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显然过高,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因每月应缴费用时间为13日前,故违约金应以每月欠缴费用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次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对原告主张律师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通信费用34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2月14日起以34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89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同意其已预交的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5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