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民初1892号
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闻喜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闻喜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因案情复杂需核实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