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274号
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672316032W。
法定代表人: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运城市电力开发总公司),所住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正街3444号。
法定代表人:郑×。
原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