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则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4996号之一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则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办事处新城十三路77号集成电路用高分子塑封片材料生产项目1号厂房1层(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则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