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8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1段768号2栋3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食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78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一、创宁食品尚欠***货款248800元,利息26036.02元(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274836.02元,创宁食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随本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罚息的标准,由创宁食品对***即时承担至上述第一项货款本金偿清时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调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等执行措施。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开立有多个银行账号、互联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开设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名下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鉴于上述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在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数额较小或为零的情况,均已采取了对账户额度的冻结措施。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查明,长沙创宁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有执行案件,创宁食品系被执行人,上诉执行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中,被执行人创宁食品未履行偿还货款本息义务。
2020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本息274836.0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予支付。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创宁食品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