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81执保151号
申请人:常德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常德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四、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