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781民初75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中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新中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6400元(12个月平均工资5280元×5年合同期);2.判令湖南新中意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支付两倍赔偿金52800元;3.判令湖南新中意公司补发***因追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经销欠款所应得的工资及提成3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湖南新中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工资由底薪加提成构成。2018年11月2日,双方又签订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6日起,湖南新中意公司多次调整***的工作岗位,***多次申诉后坚持在原工作岗位上下班。2021年2月2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湖南新中意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湖南新中意公司辩称,1.湖南新中意公司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调整***的工作岗位,湖南新中意公司对员工的管理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的管理行为合法有效;2.湖南新中意公司依照公司处罚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赔偿金;3.***的诉称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4.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经销欠款20165元未收回,不应补发提成3000元。 ***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湖南新中意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各1份,拟证明诉讼主体适格;2.《劳动合同书》原件2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与***自2015年11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间为2015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工作岗位为公司营销人员的事实;3.2020年10月16日《岗位调整通知》复印件、10月17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12月17日《关于本人工作调动的申诉》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单方决定调整***工作岗位为华南大区及原告依据多年工作业绩、家庭情况申诉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事实;4.2020年10月21日《岗位调整通知》复印件、10月22日《呈签单》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单方决定调整***工作岗位为广东区域的事实;5.2020年10月23日《回复函》复印件、10月25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10月25日《呈签单》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对调岗提出异议并要求有关待遇的回复需公司书面盖章,***收到《回复函》后再次要求在原岗位工作的事实;6.2021年2月4日《岗位调整通知》复印件、2月7日至22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2月7日《对新岗位调整通知的回复》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单方决定调整***工作岗位为市场部市场推广专员、工作地点为津市市的事实;7.2021年2月7日***与***的聊天记录1份,拟证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事实;8.2021年2月7日,《对新“岗位调整通知”的回复》复印件1份,拟证明***向湖南新中意公司书面申诉的事实;9.光盘1个,拟证明***一直正常打卡上下班,但2021年2月22日下午无法打卡下班的事实;10.2021年2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11.工资转账记录1份,拟证明在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为5280元的事实;12.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津劳人仲字4号裁决书原件1份,拟证明***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过劳动仲裁的事实;13.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出院诊断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患病治疗的事实;14.2020年10月、2021年3月工资发放明细各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向***发放工资的事实;15.《呈签单》1份,拟证明***对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货款未收回而被扣发工资进行申诉的事实;16.***与湖南新中意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累计扣发***工资1774.51元的事实。 湖南新中意公司围绕其辩称,提交了如下证据:1.《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营销薪酬绩效考核方案》、2020年《一季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通报》、《二季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通报》、《三季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通报》、《四季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通报》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连续四季度未完成岗位销售目标,其能力与岗位不匹配,根据湖南新中意公司《薪酬绩效考核方案》第八条规定,湖南新中意公司有权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事实;2.《人事谈话记录》、《10月21日岗位调整通知》、《回复函》、《工作调动通知书》、《2月4日岗位调整通知》、《岗位调整通知书签收表》等复印件各1份,《上班考勤打卡记录》原件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对***进行岗位调整已经过***同意,且考虑了***的个人原因,《岗位调整通知书》已由***本人签收,但***拒不到岗工作形成旷工的事实;3.《解除劳动合同知会函》、《关于解除***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稽查处罚通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照片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在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16天后仍未到通知的岗位工作,湖南新中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经工会同意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聘流程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4.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同意湖南新中意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岗位和地点进行调整,调岗后若***拒绝按时到岗视为旷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亦约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和现实情况对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知晓相关条款内容的事实;5.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资料文件、《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制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的规章及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表决一致通过,并公示公布,***参加了该职工代表大会并明确知晓该规章制度,及***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依据的事实;6.《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与湖南新中意劳动争议案经津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的事实;7.《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度营销人员薪酬绩效方案及考核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通知、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单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2019年度营销人员薪酬绩效方案及考核办法》规定:“如经努力累计完成前几季度任务则自动升回原级别,并补齐原基本工资,年终据完成任务情况实行总考核。”2018年1月2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将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的销售业务交由***接管,***接管时,该业务应收账款20165元,但***至今未收回该笔账款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提交的证据1、5、12、13、14,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质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提交的证据2,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劳动合同明确了湖南新中意公司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湖南新中意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认可湖南新中意公司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其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岗位调整通知》和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湖南新中意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经营布局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对《关于本人工作调动的申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这不属于证据,仅系***个人观点,湖南新中意公司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考虑后调整***的工作岗位。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10月16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将***工作岗位调整为华南大区,***与湖南新中意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让其转达其申诉主张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4中的《岗位调整通知》,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湖南新中意公司有权对***进行岗位调整,对《呈签单》,公司已进行了回复。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10月21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将***工作岗位调整为华南大区广东区域,***向湖南新中意公司申请告知其调岗理由、依据及调岗薪酬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6中的《岗位调整通知》和聊天记录,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湖南新中意公司考虑了***个人意见,质证对《对新岗位调整通知的回复》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回复不是证据,仅系***个人观点。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湖南新中意公司考虑***个人情况后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市场部市场推广专员,***对此调整再次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7,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公司调岗和安排系公司权利,公司可以考虑***的诉求,但***无权决定公司的产业布局和销售布局。本院认为,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曾向湖南新中意公司提出不接受任何岗位调整,仅接受解除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的诉求。证据8,湖南新中意公司认为不属于证据,仅系***的个人陈述,劳动者无权决定公司的布局和安排。本院认为,该回复系***对湖南新中意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后,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的诉求,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9,湖南新中意公司认为公司已将***工作岗位调整至市场部,***未在市场部报到上班,***擅自不到岗的行为不属于有效的上班打卡。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在湖南新中意公司下达岗位调整通知后,未在新岗位即市场部打卡上班的事实。证据10,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行为。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证据11,湖南新中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证据15、16,湖南新中意公司认为其未认可***提出的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欠款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欠款至今未追回,无需补发工资及提成。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欠款已被追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对湖南新中意公司提交的证据1,***认为该组证据均系湖南新中意公司单方面的管理模式,考核通报系单方提供,通报中的数据和业绩,未经***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在2020年连续四季度均未达到销售目标的70%,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认为该劳动争议纠纷系岗位调整所引发,***与湖南新中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销售部门是否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待商榷。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湖南新中意公司与***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岗位调整至广东市场,***作为销售部工作人员,由销售部对其工作地点在部门内调整并无不当。2021年2月4日,公司对***工作岗位由销售部调整至市场部经***签字确认。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认为其2021年2月22日在上班,湖南新中意公司在未与其沟通的情况下,2月24日即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工会的答复函和稽查处罚通报均系事后补充,其真实性有瑕疵。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前已告知工会,并取得工会同意,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应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证据4,***质证对两份劳动合同书无异议,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系湖南新中意公司单方面的管理规定,并不能证明***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本院认为,湖南新中意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受制度相关内容的约束,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认为该组证据系湖南新中意公司管理模式的顶层设计,面向全体员工,但不代表***违反相关制度。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湖南新中意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表决一致通过并经公示公布,***作为参会人员知晓该制度规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仲裁结果不应纳入诉讼参考,劳动仲裁仅系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取得裁决书的事实,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证据7,***质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考核办法数据等均系湖南新中意公司单方面提供,2018年1月25日湖南新中意公司下达的通知未明确扣除***工资,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应收账款系上任销售人员遗留下来的呆账,与***无关,不应扣除***工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的销售业务于2018年1月26日起由***接管,2021年11月5日的应收账款对账单未经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签名盖章确认,真实性存疑,本院对应收账款对账单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2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11月2日,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六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和地点:1、根据甲方(湖南新中意公司)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管辖区域主要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3、在下列情形下,乙方同意认可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①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③乙方的工作绩效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即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甲方绩效考核平均分数的80%,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④乙方符合甲方相关人事制度、方案、规定或办法中关于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规定条件;……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乙方在接到甲方符合约定条件的工作地点或岗位调整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果乙方拒绝按时到位,则视同旷工。……劳动合同的变更:③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工作实效性、工作质量等达不到甲方的工作要求,或者工作绩效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甲方可以按《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其他:……2、甲方的以下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岗位工资核套与晋降级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管理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试用期与考察期管理规定》等。……4、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本条2款所列制度并对乙方进行过专题培训,乙方接受制度相关内容的约束。 2020年10月16日,湖南新中意公司销售部向***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你的工作情况和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即日起不再负责湖南大区常德区域销售工作,调整为华南大区。10月17日,***通过微信向公司送达《关于本人工作调动的申诉》,主要内容为:原则上服从,要求驻点常德;腰椎间盘突出,调动可能会导致病情变化;因“安乡千万家欠款”而扣发的工资于本月补发到位。10月21日,湖南新中意公司综合行政部部长***与***协商调整工作地点事宜,***同意接受调整至广东市场,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当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向***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你的工作情况和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即日起不再负责湖南大区常德区域销售工作,调整为华南大区广东区域。10月22日,***向湖南新中意公司递交《呈签单》,要求公司明确书面告知调岗理由、依据及调岗薪酬。次日,湖南新中意公司销售部书面回复:一、你的薪酬待遇中的基本工资维持原常德区域的不变,绩效考核根据华南大区总监对你的工作考核情况决定;……10月25日,***再次向湖南新中意公司递交《呈签单》,主要内容为:因身体、家庭、薪酬待遇等原因无法接受工作外派,申请工作岗位驻点常德。2021年2月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向***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你提出申诉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考虑你个人身体原因及家庭原因,现岗位调整至市场部市场推广专员,负责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并对产品推广情况进行追踪、分析、汇总、总结。请接此通知后,于2021年2月7日到公司市场部报到,逾期延迟到岗,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2月6日,***在《岗位调整通知书签收表》上签收。次日,***向湖南新中意公司送达《对新“岗位调整通知”的回复》,主要内容为:不接受任何岗位调整,只接受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直至2021年2月22日,***在收到《岗位调整通知》后继续在湖南新中意公司销售部打卡上班,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场部报到打卡上班。2月2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将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知会函》向公司工会送达。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当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向***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你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两条例一处罚”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湖南新中意公司并向各部门(车间)下发了稽查处罚通报。 另查明,《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三)规定:调动指公司内部不同岗位的交流,以及因公司的工作需要,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态度、行为、技能、绩效等因素对其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包括员工轮岗。2020年3月20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召开2020年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该会议,会议通过《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等文件,《处罚制度》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一)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或旷工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且每次迟到或旷工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扣罚相应工资;凡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12次或旷工4天,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8次或旷工6天者,予以解聘。 还查明,***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7月2日,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津劳人仲字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1.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2.湖南新中意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1,湖南新中意公司与***2015年11月2日,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关于工作内容和地点的条款中均明确约定:“……3、在下列情形下,乙方同意认可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①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③乙方的工作绩效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即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甲方绩效考核平均分数的80%,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④乙方符合甲方相关人事制度、方案、规定或办法中关于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规定条件;……5、乙方在接到甲方符合约定条件的工作地点或岗位调整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果乙方拒绝按时到位,则视同旷工。”《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一)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或旷工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且每次迟到或旷工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扣罚相应工资;凡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12次或旷工4天,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8次或旷工6天者,予以解聘。”湖南新中意公司根据***的工作情况和公司工作需要于2020年10月16日、21日先后两次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提出申诉后,2021年2月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将***工作岗位调整为市场部市场推广专员,并明确告知***于2021年2月7日到公司市场部报到,逾期延迟到岗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2月7日,***通过微信回复湖南新中意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岗位调整,只接受解除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此后,***未到公司市场部报到。***在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拒绝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视同旷工,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湖南新中意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得到工会同意回复,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及过程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情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正当、合法,***要求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要求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诉称为湖南新中意公司催讨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欠款20165元,应得工资和提成3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已催讨回欠款20165元,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及***未收回欠款不应补发提成3000元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