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中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1)湘078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680元、克扣的工资1774.51元、经济赔偿26400元。事实与理由:1.2019年、2020年***与湖南新中意公司未签订区域经理目标责任书,且湖南新中意公司为***颁发“2020年市场开发奖”,故湖南新中意公司以***2019年、2020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调整***的工作岗位没有依据,湖南新中意公司以调整岗位之名行裁减员工之实。2.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湖南新中意公司无端克扣***提成工资1774.51元,湖南新中意公司应予支付。3.2月4日的调岗通知未明确酬薪待遇,也改变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当时就表示不同意调岗,并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湖南新中意公司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提出解除时终止,湖南新中意公司还存在无端克扣工资的行为,故湖南新中意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湖南新中意公司辩称,1.湖南新中意公司对***的岗位进行调整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湖南新中意公司招聘的业务员,销售公司产品、开发和维护市场是其工作主要职责。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正是其自主用工权的体现,劳动者对合理岗位调整的配合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湖南新中意公司对***最后一次岗位调整考虑了***的个人原因和身体状况,属于合法有效的调整。2.***关于要求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无端克扣的工资1774.51元的请求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过,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应不予审理。即使该1774.5元包含在一审“判令湖南新中意公司补发损害因追回安乡县粮油配送中心经销欠款所得工资及提出3000元”中,因***未追回该笔欠款,故***无权获得该款的相应提成。3.湖南新中意公司按照处罚制度有关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程序违法及不当。湖南新中意公司根据***的实际情况于2021年2月6日向其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书面告知其调整的岗位和逾期不到岗的法律后果。***收到该岗位通知书后,连续16天不到新的岗位报道上班,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湖南新中意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湖南新中意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6400元(12个月平均工资5280元×5年合同期)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800元,补发***因追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经销欠款所应得的工资及提成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11月2日,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六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和地点:1、根据甲方(湖南新中意公司)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管辖区域主要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3、在下列情形下,乙方同意认可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①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③乙方的工作绩效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即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甲方绩效考核平均分数的80%,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④乙方符合甲方相关人事制度、方案、规定或办法中关于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规定条件;……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乙方在接到甲方符合约定条件的工作地点或岗位调整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果乙方拒绝按时到位,则视同旷工。……劳动合同的变更:③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工作实效性、工作质量等达不到甲方的工作要求,或者工作绩效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甲方可以按《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其他:……2、甲方的以下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岗位工资核套与晋降级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管理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试用期与考察期管理规定》等。……4、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本条2款所列制度并对乙方进行过专题培训,乙方接受制度相关内容的约束。 2020年10月16日,湖南新中意公司销售部向***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你的工作情况和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即日起不再负责湖南大区常德区域销售工作,调整为华南大区。10月17日,***通过微信向公司送达《关于本人工作调动的申诉》,主要内容为:原则上服从,要求驻点常德;腰椎间盘突出,调动可能会导致病情变化;因“安乡千万家欠款”而扣发的工资于本月补发到位。10月21日,湖南新中意公司综合行政部部长***与***协商调整工作地点事宜,***同意接受调整至广东市场,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当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向***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你的工作情况和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即日起不再负责湖南大区常德区域销售工作,调整为华南大区广东区域。10月22日,***向湖南新中意公司递交《呈签单》,要求公司明确书面告知调岗理由、依据及调岗薪酬。次日,湖南新中意公司销售部书面回复:一、你的薪酬待遇中的基本工资维持原常德区域的不变,绩效考核根据华南大区总监对你的工作考核情况决定;……10月25日,***再次向湖南新中意公司递交《呈签单》,主要内容为:因身体、家庭、薪酬待遇等原因无法接受工作外派,申请工作岗位驻点常德。2021年2月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向***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你提出申诉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考虑你个人身体原因及家庭原因,现岗位调整至市场部市场推广专员,负责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并对产品推广情况进行追踪、分析、汇总、总结。请接此通知后,于2021年2月7日到公司市场部报到,逾期延迟到岗,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2月6日,***在《岗位调整通知书签收表》上签收。次日,***向湖南新中意公司送达《对新“岗位调整通知”的回复》,主要内容为:不接受任何岗位调整,只接受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直至2021年2月22日,***在收到《岗位调整通知》后继续在湖南新中意公司销售部打卡上班,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场部报到打卡上班。2月2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将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知会函》向公司工会送达。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当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向***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你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两条例一处罚”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湖南新中意公司并向各部门(车间)下发了稽查处罚通报。 另查明,《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三)规定:调动指公司内部不同岗位的交流,以及因公司的工作需要,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态度、行为、技能、绩效等因素对其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包括员工轮岗。2020年3月20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召开2020年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该会议,会议通过《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等文件,《处罚制度》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一)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或旷工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且每次迟到或旷工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扣罚相应工资;凡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12次或旷工4天,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8次或旷工6天者,予以解聘。 还查明,***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7月2日,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津劳人仲字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1.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2.湖南新中意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1,湖南新中意公司与***2015年11月2日,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关于工作内容和地点的条款中均明确约定:“……3、在下列情形下,乙方同意认可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①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③乙方的工作绩效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即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乙方绩效考核分数低于甲方绩效考核平均分数的80%,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④乙方符合甲方相关人事制度、方案、规定或办法中关于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规定条件;……5、乙方在接到甲方符合约定条件的工作地点或岗位调整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果乙方拒绝按时到位,则视同旷工。”《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一)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或旷工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且每次迟到或旷工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扣罚相应工资;凡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12次或旷工4天,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8次或旷工6天者,予以解聘。”湖南新中意公司根据***的工作情况和公司工作需要于2020年10月16日、21日先后两次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提出申诉后,2021年2月4日,湖南新中意公司再次将***工作岗位调整为市场部市场推广专员,并明确告知***于2021年2月7日到公司市场部报到,逾期延迟到岗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2月7日,***通过微信回复湖南新中意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岗位调整,只接受解除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此后,***未到公司市场部报到。***在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拒绝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视同旷工,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湖南新中意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得到工会同意回复,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及过程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情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湖南新中意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正当、合法,***要求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要求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诉称为湖南新中意公司催讨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欠款20165元,应得工资和提成3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已催讨回欠款20165元,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本案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二审审理查明,***以前的岗位系常德销售区域经理,该岗位于2021年2月4日以前被撤销。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新中意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1774.51元工资。 首先,关于2021年2月4日岗位调整是否合法的问题。合理调岗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本案中,湖南新中意公司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主要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并约定湖南新中意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020年10月21日,***与湖南新中意公司协商一致,将***的工作地点调整到广东。后***以家庭原因和身体健康等原因,申请留在常德区域工作。2021年2月4日,因***以前从事的常德区域销售经理岗位已被撤销,湖南新中意公司根据***的申请,将其岗位调整为工作地点在常德区域、与营销类相关的市场部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并向其书面送达岗位调整通知。该次岗位调整合理合法,***应当服从湖南新中意公司的调岗安排。 其次,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和原因问题。***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于2021年2月7日向湖南新中意公司回复“不接受任何岗位调整、只接受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因该回复内容没有明确***主动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此后继续还在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故不能认定***与湖南新中意公司的劳动合同据此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湖南新中意公司《处罚制度》第四条规定,一个月累计旷工4天,予以解聘。该《处罚制度》于2020年3月20日经过了湖南新中意公司工会的讨论和表决通过(***作为工会成员表决同意),于2020年3月21日在公司公示栏进行了张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处罚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2月6日收到调岗通知后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视为旷工。故***在与***就内部转岗、协商离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至2021年2月24日,***已连续旷工超过4天,严重违反了湖南新中意公司的《处罚制度》。湖南新中意公司征求工会同意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湖南新中意公司依法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再次,***关于湖南新中意公司支付无端克扣的工资1774.51元的上诉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即使该上诉请求包含在一审诉讼请求“补发***因追回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经销欠款所应得的工资及提成3000元”中,因***自认安乡县千万家粮油配送中心经销欠款未收回,故相应的提成款不应支付。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