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81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庐城镇雅博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白路塔山村4号。
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庐江县庐城镇雅博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81执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