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民初2959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