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4民初4331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第一工业园八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2号嘉华财智大厦7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与被告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66元,减半收取计9783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武东水坭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