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海区长发建材购销部、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97号
申请人:江海区长发建材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民义兴里108号。
经营者:吴祖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808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梁义飞。
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江悦花园1栋首层自编117-1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威。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2幢4301-4321室。
负责人:罗磊。
申请人江海区长发建材购销部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0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海区长发建材购销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江海区长发建材购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