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民终6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菲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豪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菲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某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豪某公司向菲某公司支付2272.01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为菲某公司向豪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逾期完工违约金235440元、未履行保修义务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30000元;4.一审本诉、反诉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菲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豪某公司欠付菲某公司的金额有误,菲某公司起诉金额为278600元,豪某公司认为应当扣减276327.99元,故豪某公司仅需向菲某公司支付2272.01元。1.未完工部分款项43800元,一审仅认定扣除32616元。豪某公司与***签订《丰某大门幕墙玻璃安装合同》,就菲某公司未完工部分,要求第三方***继续施工,合同金额为43800元。32616元是豪某公司与菲某公司签订合同的玻璃大门合同金额,该合同金额是在菲某公司完成整个工程情况下的一个优惠施工金额。因菲某公司拒绝继续施工,双方解除合同,豪某公司另行寻找第三方完工,第三方施工内容仅为单项工程,自然合同金额比豪某公司与菲某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但该金额也属于实际施工需要支付的金额。2.关于维修费59690.9元,一审仅认定扣除56706.35元。因菲某公司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维修,豪某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委托案外人代为维修,合同金额为59690.9元。一审法院仅支持了豪某公司已支付的金额56706.35元,剩余合同金额为2984.55元保修金,豪某公司后已向***支付,该费用应当扣减,故应扣减的金额应当为合同金额59690.9元。3.集装箱租赁费用3995元,一审仅认定扣除2927元。2022年5月9日,菲某公司需租赁集装箱用作办公仓库,确认需要豪某公司帮忙租赁集装箱,租赁价格为13元/天,来回运费1200元。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1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2022年12月10日共计215天,租赁费用为215天*13元+1200元=3995元。一审法院认定租赁期起算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有误,根据豪某公司与菲某公司的聊天记录:2022年6月11日,菲某公司要一个集装箱,豪某公司的回复是早就搞回来了,证明菲某公司早就已经在使用集装箱了,因此租赁期起算时间点应当为菲某公司要求租赁之日2022年5月9日的次日起计算,金额应当为3995元。4.外墙装饰线铝方通差额26312元,一审仅认定扣除10000元。铝方通线条材料价格经广材网市场询价,铝方通100*40材料价格约为28元/米,铝方通人工费定额经广联达套价软件查询,人工费定额约为3.71元/米,铝方通100*40材料价加人工费合计约为31元/米,铝方通300*100尺寸原合同价为材料加人工费的价格为215元/米,工程项目一共需要143米,即原合同金额为143米×215元/米=30745元。按照查询的人工费定额标准,铝方通100*40尺寸市场价含安装为31元/米,143米×31元/米=4433元,原300*100尺寸合同材料加人工费的价30745元-100*40尺寸材料价加人工费4433元=26312元。因此应当扣除的金额为26312元。5.借工费用2100元。因菲某公司施工人手不够,豪某公司提供了人手帮其完成施工、清理现场垃圾。借工天数6天,借工费用:350元*6天=2100元。虽然该单据并无菲某公司签章,但属于实际产生的费用,该部分款项应当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6.罚款5000元。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菲某公司承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完成1号厂房铝窗及幕墙安装,如延期,每天罚款5000元,但菲某公司严重滞后其确认后的施工工期,豪某公司故作出了5000元罚款,该部分款项应当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7.税金损失135430.09元。案涉合同金额为含税价,税率为13%,菲某公司至今仍未开具发票,因此应当扣除税金部分金额。豪某公司若后续向菲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而菲某公司拒绝开发票,那豪某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解决,容易造成诉累。因此,应先由菲某公司开发票,后豪某公司再付款,否则法院应当在本案中直接扣除税金部分金额。(二)豪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菲某公司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豪某公司付款前提是菲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但菲某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因此豪某公司无需支付款项。根据豪某公司所整理的付款及履约情况对比表可知,豪某公司付款的时间均在菲某公司完工之前,不存在违约行为。(三)菲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豪某公司违约金。1.菲某公司存在逾期送货以及逾期完工情形。(1)根据2022年6月14日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分包合同》第二条第四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天内完成材料进场”,菲某公司应在2022年7月4日前完成材料进场,根据菲某公司起诉状自称2022年7月23日才运送铝合金材料到现场,2022年10月10日才运送玻璃到现场,菲某公司材料进场时间已经严重滞后于合同约定时间,根据第八条,豪某公司有权自2022年7月5日起追究菲某公司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根据菲某公司签字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其应在2022年7月9日完成电动感应门的安装,然而直至2024年1月5日,菲某公司仍未完成电动感应门的安装,严重逾期。(3)豪某公司在微信中再次要求菲某公司在2022年10月25日前完工,菲某公司同意按照该期限完工,但其在2022年12月30日才完成固定玻璃安装。综上,豪某公司有权要求菲某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20%即235440元向豪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菲某公司施工内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维修,应向豪某公司支付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金3万元。从施工至2023年5月,菲某公司所施工的百叶窗一直存在漏水问题,菲某公司整改后仍然出现漏水问题。菲某公司在2023年4月20日明确自认了其施工百叶窗、铝窗存在漏水问题,且该项目尚未验收。根据合同第六条,豪某公司多次催促菲某公司整改,菲某公司拒不整改,因此豪某公司酌定要求菲某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四)即使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也应当分别认定各自的违约责任,分别计算各自违约金。尤其本案维权的律师费,菲某公司并未要求豪某公司支付维权律师费,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豪某公司无需支付菲某公司律师费,且根据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3条约定,只有在菲某公司违约情形下,菲某公司应承担豪某公司维权律师费,因此即使豪某公司违约,合同也未约定豪某公司需承担维权律师费,豪某公司无需承担。一审法院已认定菲某公司违约,豪某公司也提交证据证明了律师费的支出,法院应支持豪某公司的3万元律师费主张。(五)豪某公司与菲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项目均为含税价,而第三方或者应扣减的其他项目的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因此,应当在第三方或者应扣减的其他项目的合同金额基础上加上相应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费,得出应扣减的合同项目的含税价格,再用含税合同总金额1177200元扣减。1.未完工部分款项,应当在合同金额43800元基础上加上13%的税费5694元即最终应扣减的含税金额49494元。2.维修费,应在59690.9元基础上加上13%的税费7759.82元即最终应扣减的含税金额为67450.72元。3.集装箱租赁费用应在3995元基础上加上13%的税费519.35元即最终应扣减的含税金额为4514.35元。4.外墙装饰线铝方通差额,应在差额26312元基础上加上13%的税费3450.56元即最终应扣减的含税金额为29732.56元。5.已付款的税金损失103378.76元。案涉合同金额为含税价,税率为13%,豪某公司已付款金额为898600元,因此税费金额为103378.76元,菲某公司至今仍未开具发票,因此应当扣除税金部分金额。6.借工费用2100元和罚款5000元。以上应扣减的项目金额合计为261670.38元,1177200元-898600元=278600元,本诉中,豪某公司还应支付的含税合同金额为278600元-261670.38元=16929.61元,豪某公司应支付的16929.61元含13%专票税费。在豪某公司已支付898600元的基础上,豪某公司多次要求菲某公司开具已付款金额的发票,但菲某公司仍未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鉴于菲某公司存在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为避免诉累,豪某公司坚持二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要菲某公司先开发票(开发票的金额为已付款金额898600元加豪某公司还应付款的金额)后豪某公司再付款,否则应当在豪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金额中直接扣除已付款金额898600元加豪某公司还应付款的金额所对应的13%税金。 菲某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的豪某公司应付款金额正确。1.关于未完成安装的感应电动玻璃门。首先,豪某公司在微信中明确感应电动玻璃门需等大楼玻璃大门完成装修并验收通过后才能安装,后续也并未要求菲某公司进行安装,且豪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先,故最终未能完成该门安装的责任在于豪某公司,若其有额外产生的费用无权要求菲某公司承担;其次,豪某公司未经菲某公司确认,自行与案外人签署了《丰某大门幕墙玻璃安装合同》,且其中品种名称及规格与案涉《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按照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大门规格及价格予以计算大门实际价格,案涉合同的价格清单中已明确约定感应电动玻璃门价格为32616元,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扣除未安装部分的对应金额于理于法有据。2.关于维修费,豪某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找案外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56706.35元,一审法院认定菲某公司承担该笔金额损失正确。3.关于集装箱租赁费,根据菲某公司的吕某与豪某公司的***的微信记录,豪某公司已确认集装箱租赁费为2927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租赁费金额依据充分。4.关于外墙装饰线修改尺寸的损失,豪某公司提交的铝通方价格信息非来源于国家物价局,无法证明100*44铝方通的价格,且案涉合同中铝方通价格包含了原料价格、人工费、运输费及高空作业费,而豪某公司提供的材料只显示原材料价格及人工费,一审法院认定损失为10000元符合合理范围。5.关于借工费,豪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6.关于罚款,豪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其单方制作的,未经菲某公司盖章签字确认,且豪某公司并非行政机关且案涉合同无相关约定,豪某公司没有单方处罚权。7.关于税金,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发票开具时间,菲某公司并未拒绝开具发票,只是因豪某公司迟迟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发票才一直未足额开具,菲某公司也数次表明只要豪某公司付清余款就会配合开具所有发票,豪某公司主张扣除税金无事实、法律依据。(二)豪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菲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丰某铝窗案件付款及履约、违约情况对比表》,该表可见菲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豪某公司从第三笔进度款就开始逾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三)豪某公司要求菲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菲某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是豪某公司多次修改涉案项目方案导致的,菲某公司一直按照豪某公司要求履行合同,该不利后果由豪某公司自行承担。菲某公司于2022年5月、6月期间已完成铝合金、玻璃进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豪某公司多次与菲某公司协商修改涉案项目材料规格,按照分包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4项规定,工期或交货期相应顺延。其次,豪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菲某公司有权行使优先抗辩权,在豪某公司支付合同款后才履行维修义务。豪某公司自分包合同签署后,屡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菲某公司屡次催促无果,导致菲某公司缺乏充足资金购买材料、工人工资支付困难等问题频发,豪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即便一审法院认定菲某公司构成违约,其违约情形与豪某公司的违约情形相比,菲某公司的行为事出有因,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从豪某公司的应付款中扣减多项费用,足以弥补豪某公司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对于豪某公司另行主张的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菲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豪某公司支付合同款278600元及违约金(以278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豪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2.豪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豪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菲某公司向豪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35440元(合同金额1177200元的20%)及未履行保修义务违约金30000元;2.菲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0元;3.菲某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14日,菲某公司(乙方)与豪某公司(甲方)签订了案涉合同,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2、项目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溪大道北。二、承包方式:1、综合单价包干,该单价已包括(含施工原材料及辅材价款、劳务人工费用、成品保护费用、安装费用、垂直水平运输费、包安全、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费等,保修期内免费维保,玻璃窗框的洁净及保护、材料的场内外运输、保险及风险等一切措施费、利润等费用。2、结算方式:按现场实际门窗安装尺寸计算面积计算工程量。3、综合单价:1)以下单价需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2)以下单价不含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含税金(铝型材专票)。3)材料进场必须同时提供材料证明文件及材料检验试验样品。4)含税合同总价为1177200元。合同清单价格如下表,具体做法参考图纸,1号厂房、4号食堂采用镀膜有色玻璃,并列明铝合金合同清单价格。铝合金合同清单价格列明了序号、单体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型号、铝材壁厚、玻璃厚度)、单位、数量、综合单价、总价等,其中1#厂房感应电动玻璃门按2021-11-17报规图,67.95平方米,综合单价为480元,总价为32616元;1#厂房外墙装饰线条啡色,300*100铝方通,143米,综合单价为215元,总价为30745元。合计金额为1110019元,优惠价为1080000元,含税总价包干1177200元(13%铝型材专票)。4、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始20天内完成材料进场,并进行制作安装,按项目计划要求内完成所有项目。五、付款方式:1、预付定金总造价的20%即235440元。2、铝合金材料已进场付总造价的30%即353160元。3、玻璃进场付总造价的20%即235440元。4、装完固玻付总造价的20%即235440元。5、竣工验收合格付总造价的7%即82404元。6、余款3%即35316元作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六、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4)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2、乙方责任: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按时安装……3)质保期内乙方免费保修,接到甲方或者建设单位通知必须3天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推迟不到现场,甲方有权追溯违约金每次2000元,甲方自行维修所造成的费用继续向乙方索赔全部款项。……6)乙方已加工或安装完成的(半)成品,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但甲方应按实给予乙方签证及费用补偿。七、保修条款:铝合金门窗、百叶窗等质量保证期为交工验收后12个月,质保期内免费维修。(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门窗、幕墙、铝合金材质翘曲变形、门窗开关不灵活有噪音响声,玻璃自然爆裂或其它材质变形老化、门窗漏水,胶条硬化裂变、五金配件生锈、或者使用了与招标合同文件不相符的材料等、铝合金材料涂层脱落变色、腐蚀氧化等。)八、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则按该笔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千分之叁给乙方作为违约金。4)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安装工期延长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期或交货期相应顺延。2、乙方违约责任1)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责任导致逾期超过5日未交货的,应当每日按该批逾期交货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安装工期不予延长。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分别于落款处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栏有“吕某”的签名。 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其中:菲某公司人员吕某(微信号L************7757)与豪某公司人员谭某(微信号t******7188)进行微信沟通,内容为:2022年5月1日,对方发出图片,内容记载工程名称为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厂房、4号食堂及电房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连*道*侧,发包人为广州丰某有限公司,承包人为豪某公司。吕某“建筑面积”,对方发出《图纸扫描2.pdf》,吕某“好的”。2022年5月8日,对方“现场问题与谭工和黄总沟通”。2022年6月2日,吕某发出视频,并陈述“玻璃已到场”。2022年6月26日,吕某发出视频,并陈述“铝合金材料到场、铝板龙骨已经安装中”,对方“好的”。2022年10月7日,吕某“8号玻璃会送达现场,这几天玻璃厂都在赶”。另在2022年6月26日、9月20日、9月24日、10月10日、12月7日至2023年1月,吕某多次向对方催款。 吕某和豪某公司人员***(微信号HLL18192023)进行微信沟通,内容为:2022年5月4日,吕某发出“123厂房建筑0708(…)(3).dwg”、“4号-建筑-甲方修正_t3.dwg”,对方“回头我给你写清楚一下,大体没什么改动”。之后对方发出“123厂房建筑2021-11…图.dwg”,并陈述“这是1/2/3号厂房的。这是4号食堂的”,吕某“收到”。2022年5月11日,吕某发出效果图,对方“可以”。2022年5月27日,吕某发出《菲某公司报价清单》,记载报价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对于1#厂房中感应电动玻璃门等项目报价共计779615元。2022年5月30日,吕某发出视频及图片,显示为施工现场的图片。之后双方对报价进行了沟通。2022年6月2日,吕某发出视频,并陈述“玻璃要门岗放行”。之后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及价格进行了沟通。2022年6月14日,对方“办公楼那三个固定窗先不要下单,业主好像自己要做”,吕某“好的”。2022年6月22日,吕某“材料随时都可以进场,你那边款前天申请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到账,那笔款二三号楼我也做完了,四号楼也基本上是等玻璃确定…你怎么搞第一笔款的没有付息”,对方“已经申请过了,我都签字了,下午上班我问问”。2022年7月2日,吕某“黄总你把四号楼的那个最新的图纸给我”,对方“没有什么最新的图纸,你不是说6+12+6没法装,要按6+9+6才能装吗”,随后发送“4号食堂及电房0708(二审回复)_t6_t3.dwg”,并陈述“无非就是空气层12改成9,其他都按图”。2022年7月25日,吕某发出“第1-4-7三个窗对着结构柱,怎么弄,幕墙的”,对方“挪位,看看挪哪个位置合适”,吕某“不看到图的图来,是从左边147还是从右边147都挡着珠子,那就把它按开”“黄总,记得我们上次跟业主开会,那个雨虹,我们是平铺的,现在用点拨的话,你这个到底怎么搞一个方案呢。用顶部的话,他对那个图纸有没有影响的,你平铺的话又是另外一个方案”,对方“一直没有说过平铺,按图纸施工,无非是玻璃厚度调整了一下”,吕某“有两份,点播的也有”,对方“前次就跟你们说过了玻璃要带抓固定方式”,吕某“好的”。2022年8月5日,吕某“那天我们开会好像是确认好的两侧的玻璃是用六厘的嘛,用单玻嘛,然后我就用蓝星灰的嘛,我现在要把两侧的玻璃也把它切出来”“还有一号楼那个幕墙那个玻璃呀,它圆形图纸是八加13A加八的,我们那个铝窗的不是改了吗?改成了六加9a加六的嘛,那个幕墙的话,还是跟这个他那个图纸走,还是要改成一样的才行”,对方“回头我看看先”“可以搭,我已交代现场万工,叫你的搭架工人跟他沟通好即可”。2022年8月23日,吕某“三天把全部玻璃送去,包括样板”。2022年10月13日,对方发出“幕墙、雨棚骨架安装、玻璃加工及安装做个完成时间表给我,25日前是要全部结束的,在这其中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支持什么,都可以说出来,重点就是大家要共同把这个事情完成,结果是大家都皆大欢喜”,吕某“可以。等一下我安排”,对方“下午发给我,大家共同沟通解决问题,现在这个节骨眼上不能再拖了”,吕某“好的”。2022年11月30日,对方“***给电话说,你那明天玻璃不来,他的就撤场了,你知道他有电话你没有,你们自己要沟通好”,吕某“明天早上送过去玻璃”。2022年12月4日,对方发送图片,并陈述“不锈钢压边、幕墙玻璃没装,***他们是特意留着的?还是啥情况?”2022年12月11日,对方“2.3号厂房的玻璃门还没有装,1号楼的估计要等到明年了”,吕某“二三号的明天早晨安装”,对方“看业主装修快不快,1号楼等他装修完才能装”。2023年1月8日,吕某“黄总、1号楼两侧抗风柱已安装完成。麻烦向谭总申请一下进度款”。2023年1月10日,吕发出《资金审批单pdf》。2023年1月12日,吕某发出《南沙丰某工程收支明细分类表(更新时间:12月9日)》的表格图片,记载2022年5月5日收入第一笔工程款192000元;2022年6月23日、7月14日,收入第二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200000元、196600元;2022年9月5日、9月20日、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收入第三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50000元;2022年10月24日、11月22日,收入第四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已付898600元,待支付278600元。2023年4月20日,对方询问“铝窗漏水你那里是怎么计划修复啊?”吕某“都是把钱先付了再去弄,你说本来这个钱又拖那么长时间是不是”,对方“先付部分补完漏再付剩下的工资,可行我就汇报一下”,吕某“先把这笔进度款付了,百叶窗、铝窗、漏水处理好给你们验收”,对方“问题是资金紧张,不是说不付,只能逐步”。 菲某公司另提交设计图纸两张,证明其按照豪某公司要求将玻璃雨棚由平铺改为点铺,1号楼雨棚隐框玻璃施工方案因增架250系列不锈钢固定件费用为81.84平方工程量×195元/㎡材料费=15958.8元;2022年5月27日,菲某公司按豪某公司要求将外墙铝板改为2.0厚铝单板,豪某公司应补偿差价45元每平方,合计为14766.5元;2022年12月11日,豪某公司表示1号楼电动大门需等业主装修完才能安装,且业主于2023年7月6日验收时仍未安装单门,豪某公司不与菲某公司验收,也未要求安装1号电动玻璃门。 吕某与豪某公司人员***(群昵称:项目资料部-陈某)进行微信沟通,内容为:2022年7月17日,对方“2.0铝材的出厂检验报告什么时候提交?”吕发出佛山市三水凤某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图片,对方回复“真棒”的手势表情。豪某公司认为菲某公司提交的仅为部分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其施工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菲某公司的施工步骤、施工工艺等亦会导致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在豪某(丰某班组沟通群)微信群进行沟通,内容为:2022年5月9日,吕某“已经办理入职、明天早上提供第三针疫苗记录”。2022年5月25日,***“厂房已封好板的铝窗月底前要搞好,包括窗扇,也主要放材料、设备”,吕某“收到”。2022年6月8日,吕某“补的材料到场”。2022年7月4日,***“铝板定了吗”,吕某“还三天出厂”。2022年6月30日,吕某“@***方案要改先暂停”,***“方案一直都是一样的,是你们没有整体去考虑事情,楼梯两侧是可以先做好的”。2022年10月10日,吕某“1号楼玻璃全部到齐”。 双方在南沙丰某项目门窗沟通群微信群进行沟通,内容为:2022年5月4日开始,群内就图纸设计、施工等进行沟通。2022年7月23日,吕某发出视频并陈述“所有的铝合金全部进场”。***回复“真棒”的手势表情。2023年1月9日至6月,吕某在群内催进度款,未有人回应。 双方在丰某幕墙沟通群微信群进行沟通,内容为:2022年5月28日,“扬”发出“价格太贵,请暂停,暂时不考虑。请按照之前报价的版本来做,不用考虑效果图,上面的铝板也请用2.0厚度来做,按照设计的要求”。谭某发出《2022.5.27会议纪要.docx》,载明工程名称为丰某高端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参加人员为***、***、谭某、***、吕某、***,会议时间2022年5月27日,会议主题1号厂房铝窗做法沟通会,会议内容包括3.商讨后的正面铝窗做法,即为施工方出具的效果图:铝型材做法:一楼100*44方通2.0厚,二三楼100*44方通1.4厚,采用压线压座抗风压。10.进入参与人员建立沟通群,把后续效果图、大样图、会议纪要发至沟通群,按确定方案报价。落款为豪某公司2022年5月27日。2022年6月1日,吕某发出《丰某门窗报价表-202...)(1).xlsx》。2022年6月6日,吕某“@谭某谭总,1号楼铝窗确定没有,再不定时间会拖得很长的,订料都要半个月以上,请抓紧确定通知我好订料”。2022年10月10日,***“@扬张总,楼梯间外侧装饰线条颜色是按图纸设计的咖啡色,还是与现有铝窗框的颜色一致,请确认一下”,扬“灰色,不要太多颜色,早就确认过这个事情”“这两个颜色保持一致”。2023年1月5日,吕某“幕墙.铝窗.班组固玻璃装完进度款拖欠二个月未付.现在要付工人劳务费”。 吕某和豪某公司人员***进行微信沟通,显示对方分别于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19日向吕某发送文件,载明由广东豪某有限公司丰某高端设备制造基地项目1#、2#、3#厂房、4#食堂工程项目部向菲某公司发出联系函,内容均为向菲某公司催办工程进度。吕某回复内容主要为钱未到,工作无法开展。其中2022年11月19日的联系函内容为“我司于11月8日发函已明确要求贵方在本月15日完成所有项目,可是到目前为止1号厂房幕墙预留孔玻璃未到位、雨棚玻璃18日才到位、两侧装饰柱材料未到位,4号食堂铝合金门还没有安装。我司已多次与贵方联系,可是贵司一直以没有资金为由怠慢施工,使该项目多次停工延后,影响极其恶劣,已给我司带来极大的损失,现我司再次发函要求贵方尽快完成全部工作,最迟于本月21日完成贵司所有项目,并自检合格,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贵司承担,在贵司没有完成全部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我方拒绝支付任何款项,望贵司接函后积极处理。”菲某公司认为上述函件均为豪某公司自行制作,其对上述联系函的内容均不予确认。 一审庭审中,菲某公司陈述其于2022年5月8日开工,2022年12月30日完工并于2023年1月9日交付,另提供光盘证明案涉项目在2023年7月6日已通过业主验收。豪某公司对该光盘内容不予确认。豪某公司陈述菲某公司未完工即于2022年12月30日退场,未办理验收,菲某公司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不整改,故其于2023年7月找案外人进行维修。 就案涉款项的支付,菲某公司另提供了“豪某建设:财务”微信群的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等,付款情况与菲某公司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吕某发出的《南沙丰某工程收支明细分别表(更新时间:12月9日)》确认的收款时间及金额一致。 2022年12月9日,豪某公司委托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通过顺丰快递向菲某公司注册地邮寄了《律师函》,以菲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进场材料,未按约定完成门窗、幕墙、雨棚及门窗等工程的安装等为由,通知:1、菲某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豪某公司解除与菲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分包合同》,并保留追究菲某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2、菲某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与豪某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离场交接等手续),不在上述期限内与豪某公司办理离场交接等手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菲某公司承担。若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回复,逾期视为没有异议。运单详情显示该上述快递于2022年12月10日被签收。 2022年12月30日,菲某公司委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向豪某公司注册地址邮寄了《律师函》,函告豪某公司在收悉律师函后向菲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43284元。该邮件显示于2022年12月31日签收。 为证明菲某公司未完成案涉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豪某公司提供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的案涉项目大门玻璃未施工完毕的照片。菲某公司对该照片不予确认,并陈述其已与豪某公司确认1号楼的玻璃门需要验收后才能制作安装,因豪某公司以菲某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合同进度款,也未与菲某公司进行验收而拖欠合同款,大门未安装为豪某公司违约行为引起,应由豪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就豪某公司主张就菲某公司未完工部分等产生的费用,豪某公司主张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具体如下: 一、关于未完成工程部分费用 豪某公司陈述因菲某公司未完成施工,其聘请了案外人继续施工,为此提供了《丰某大门幕墙玻璃安装合同》,该合同由豪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于2024年1月19日签订,工程名称为:南沙丰某办公室大门幕墙玻璃门安装工程,总价包干为43800元,合同附件为幕墙玻璃工程材料清单,记载框架用料:1.4厚灰色铝合金方管100*44玻璃用料,5+6A+5欧洲灰钢化中空玻璃玻璃门体用12厘灰玻璃钢化;双地弹门大门高:4500*7600,34.2平方米,单价640.35,金额21900元;电动感应门大门高4500*7600,34.2平方米,单价640.35,金额21900元。2024年1月20日、2024年2月6日,广州渝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向***支付工程款10000元、32486元。豪某公司另提供水印标记拍摄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地点为广州市广州丰某有限公司的大门照片证明已完工。菲某公司认为豪某公司未与其确认自行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且其中品种、名称及规格与案涉《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分包合同》中约定不一致,应按原合同中大门规格及价格予以扣减该部分工程合同款。豪某公司陈述案涉合同约定的该部分的价款为32616元。 二、关于维修费用 豪某公司主张菲某公司施工的百叶窗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漏雨且其拒绝维修,提供了水印标记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的照片及“豪某(丰某班组沟通群(25)”的微信群沟通记录,其中照片显示窗户有渗水痕迹。微信群沟通记录内容为:豪某公司人员发出了上述2022年6月15日的照片,并陈述“百叶窗下口漏水,这个需要全面处理,好几个都是这样,下大雨刮风都有这种现象”,吕某“收到”。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7日,***发出多个视频、图片,并询问百叶窗漏水的维修进度。2022年7月16日、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11月3日,群内均有人员反映百叶窗漏水问题。豪某公司陈述百叶窗直至2023年5月仍存在漏雨质量问题,提供了“丰某厂房参建五方工作群”,内容为:2023年3月25日,“苏主管(丰某)”发出图片并陈述“百叶窗滴水”。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7日,“苏主管(丰某)”发出图片表示有漏水情况。就上述漏雨情况,豪某公司人员反馈给吕某,2023年3月28日向菲某公司发出了工作联系函,要求菲某公司最迟于2023年4月10日前完成漏雨问题整改。吕某在微信中以豪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未进行维修。菲某公司陈述其已完成百叶窗的施工,百叶窗漏雨为原始设计引起并非施工引起,且豪某公司清楚订购的百叶窗不是防水百叶窗,不排除存在漏雨情况。 2023年5月11日,豪某公司(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为:工程名称: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项目内容: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2、3厂房百叶窗更换及1号楼修补,承包范围为所有属于本工程合同内的铝窗漏水及百叶窗。报价单记载2、3厂房百叶窗暂定数量163.9㎡、单价262.6元,合计43040.14元;1号铝窗、幕墙玻璃漏水修补暂定数量714.85,单价14.14,合计10489.76元;4#食堂消防救援窗玻璃更换4块,单价277.75,合计1111元;登高车租赁费用1项,5050元;上述共计59690.90元。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18日,广州市渝某有限公司分别向***支付了44000元、12706.35元。就上述施工,豪某公司另提供附有水印的施工现场图片。菲某公司认为豪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未与其确认,其于2022年12月30日退场,因豪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合同进行款,其有抗辩权拒绝维修,要求豪某公司支付合同款后再履行维修义务。2023年6月20日,广东豪某有限公司丰某高端设备制造基地项目1#、2#、3#厂房、4#食堂工程项目部向菲某公司发出联系单,告知菲某公司承建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工程中,截止今日,2、3号厂房百叶窗材料不合格漏水、1号厂房铝窗及幕墙多处漏水、玻璃打胶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厂房漏水严重,已严重影响验收及收款计划…以上问题已多次通知处理,可是均未采取措施处理,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补漏工作,原百叶窗现已拆除完毕放置于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厂房一楼,我司再次正式发函通知于2023年6月20日之前将该批材料自行运走。 三、关于集装箱租赁费 豪某公司主张因菲某公司需要租赁集装箱用作办公仓库,需要其帮忙租赁,租赁价格为13元/天,来回运费1200元,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1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2022年12月10日共215天,产生费用为215天×13元/天+1200=3995元。对此,豪某公司提交了***与吕某的微信沟通记录,内容为:2022年5月9日,吕某“黄哥,昨天说那个房子,有没有空一间出来呀?”***“做办公仓库的话,你出费用帮你吊一个过来。还有那个办公楼图纸还没搞出来吗”,吕某“快了,那个办公室头子今天中午可以给到你,现在还在修改两个位置,可以呀,那个他费用是怎么收的,因为我现在幕墙的人要进去”,***“四千押金,13元每天,含床含空调,运费来回六百”,吕某“可以”,***“好的”,吕某“能不能把它放到工地里面,工地里面方便,因为还做幕墙,正好要做幕墙,到里面做幕墙,正好那个箱子就在旁边那种。放到一号楼那里行不行?放到一号楼那里,到时候我加工的话就在一号楼那里加工”,***“不行,检查过不了,何况还要做室外道路”,吕某“只能放到生活区那边,是吧?”***“生活区跟消防的在一起就比较方便”。菲某公司陈述其仅向豪某公司咨询过租赁集装箱事宜,并未实际租赁集装箱作为办公室,其仅存放了10多天的门窗配件,没有通水通电,另豪某公司承诺免费提供集装箱给菲某公司员工住宿使用。 豪某公司提交证据,一是2021年5月17日豪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租赁集装箱等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起;二是***与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2022年6月11日,吕某“你今天看帮我搞个那个集装箱出来,我派我自己的另外一帮人到那里住到那里,因为一号楼也需要那么多人手了,从那个集装箱,从上次搞到现在,从开工的搞到现在,都没搞到一个集装箱”,***“早就搞回来了”。2022年6月15日,吕某“你叫那个汪工过去拆下信,他们现在要调那个集装箱过去”,***“抓紧。还有集装箱明天要挪开”,吕某“收到”。 四、关于外墙装饰线修改尺寸的损失 豪某公司主张因外墙装饰线条铝方通变小(由300*100改成100*44),给其造成损失,铝方通300*100尺寸的原合同价143米×215元/米=30745元,铝方通100*40尺寸的市场价含安装143米×105元/米=15015元,差额为30745元-15015元=15730元,差额为其损失。为此提供了广材网市场价铝方通100*40的报价截图及***与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2022年11月28日,吕某“你看那个颜色对不对”,***“我没有拆开,但是尺寸是不对的”,吕某“尺寸是没问题,是这样设计的”,***“你定的什么尺寸?”吕某“100*44”,***“那肯定不对了,你都没有根据图纸去做”,吕某“现在所有的都改了,你怎么看图纸做得了”“后面那些型号也不是图纸上面的,你只能按照你现在更改的那个外框来做装饰”,***“这个两侧的装饰柱一直都没有改过,这个没有经过设计你私自改是没法验收的,外立面是不能乱改的”,吕某“你们上次不是有对接好吗,你跟***我问一下***”“你要怎么做?你现在做的了吗?你现在的外宽它只有那么宽,你难道还要把它加宽加深吗?”***“有问题是要提前提出来的,经过设计同意才能更改,不是说等做上去了再来提这个问题,这个是涉及到外立面验收的问题,是很严峻的问题”,吕某“以前我们不是有沟通过的吗?因为你正面的是我们做事就说了怎么做了,侧面也是一样的”,***“侧面一直都没有说过要改”。 豪某公司提交广材网市场询价铝方通100*40的截图,陈述其重新查询了价格,经广材网市场价询价,铝方通100*40材料价格约为28元/米,铝方通人工费定额经广联达讨价软件查询为3.71元/米,铝方通100*40材料价加人工费合计约为31元/米,143米×31元/米=4433元,原合同价30745元减去4433元为26312元,故变更上述铝方通损失的金额为26312元。菲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豪某公司提交的铝方通价格信息并非来源于国家物价局,无法证明100*40铝方通价格,且案涉合同中铝方通的价格包含了原料价格、人工费、运输费及高空作业等费用,并陈述其是按豪某公司要求进行的修改,且在修改时***予以确认,也未对价格提出异议,应视为按照原合同价格进行履行,另主张其安装1号楼两侧抗风柱(铝通方)支出成本费用为24157元,加上20%利润及增值税金额为32128.81元,故其无需向豪某公司退铝方通差价。菲某公司就安装1号楼两侧抗风柱(铝方通)支出的成本费用,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是吕某与***(微信号ChenMeide1994102)的微信沟通记录,内容为:2023年1月6日,吕某“丰某工程项目1号楼,正面楼梯口两边抗风柱安装流程,总金额8000元,第一批付款方式进场安装支付50%人民币4000元,第二批付款方式进场安装完工验收支付50%即人民币4000,明天7号进场安装、9号之前必须完工”。2023年1月6日,吕某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4000元,转账说明为“1号楼两侧抗风柱首付款”。2023年1月9日,吕某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4000元,转账说明为“1号楼两侧抗风柱尾款”。另,吕某在2023年1月6日、1月7日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126元、226元作为住宿费及加油费用。二是吕某与“AA众某-华某铝业黄生”(微信号:h********vye)的微信沟通记录,内容为:2023年2月17日,对方发出《众某有限公司结算单》,记载出库日期2022年10月9日,产品型号为100×44×2.0、产品名称为方通、长度6、数量24、表面处理为珐琅白A795、重量225.5、单价25.68、金额5790.84;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均为喷涂费、数量24、表面处理为砂灰色A009老虎粉、重量233.5、单价3、金额700.5;合计为6491元。吕某“是要减那两千块钱定金吗?”随后,对方发出新的结算单,并减去定金2000元,合计金额为4491元。三是《众某有限公司结算单》,该结算单记载了出库日期2022年10月9日,其中产品型号为100×44×2.0、产品名称为方通、长度6、数量24、表面处理为珐琅白A795、重量225.5、单价25.68、金额为5790.84。豪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认为菲某公司的工作包括两侧抗风柱的安装,不论是合同约定的300*100尺寸还是菲某公司擅自更改的100*40尺寸的铝方通,菲某公司均要完成安装工作,其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菲某公司陈述“AA众某-华某铝业黄生”是其供应商。 豪某公司认为其未修改案涉合同约定的铝方通的尺寸,是菲某公司单方按照100*44施工,因菲某公司已经施工,其只能按照菲某公司更改的材料进行安装。 五、借工费用 豪某公司陈述因菲某公司人手不足以完成施工工作,向其借用人工完成施工,借工天数6天,借工费用350元×6天=2100元。为此,豪某公司提供了借工单2份及现场施工照片若干。2022年11月18日的借工单记载工作内容为4号窗框保护膜清理,工日2,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现场施工签名栏有“***”的签名。2022年11月20日的借工单记载工作内容为1号楼清理铝窗垃圾、共4日,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11月19日,现场施工签名栏有“***”签名。水印照片记载时间2022年11月15日,地点位于广州市慧创精供二号仓库;水印照片为2022年11月18日、11月19日的照片记载地址为广州市连溪达到,均记载“工程记录1号办公楼”,图片中显示地面有垃圾。菲某公司不予确认。 六、菲某公司工期滞后的罚款 豪某公司主张因菲某公司工期滞后,故作出5000元的罚款,为此提供了工作联系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为“广东豪某有限公司丰某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1#、2#、3#厂房、4#食堂工程项目部”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显示有人员在2022年6月30日在“豪某(丰某班组沟通群(30)”中发出“工作联系单铝窗班组.pdf”文件,并在群内提示菲某公司吕某。工作联系单内容为“事由:1号厂房铝窗、幕墙、铝板安装工期滞后。内容:至14日确认1号厂房铝窗、幕墙、铝板安装进度计划以来,现场进度与计划严重不符,如下:1、铝板安装计划17日开始进场安装,实际24日晚上角钢进场,25日下午开始放样,滞后一周。人员计划6人,现场施工5人。2、固定窗安装计划17日开始进场安装,实际26日铝型材进场,27日还未开始放样,滞后10天。人员计划8人,实际现场5人。3、幕墙安装计划19日开始进场安装,目前还没开始。根据以上内容,贵公司已严重滞后6月14日相互确认的工期,且在材料进场后现场铝窗班组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也没有积极进行赶工作业,反而拖拖拉拉,望贵公司做出具体的赶工方案并于今日提交我方项目组确认。鉴于以上情况,项目组本次将对贵公司做出5000元的处罚,望贵公司积极改变现场施工状态,做出切实可行的赶工计划,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顺利完成,否则我方将针对贵方签字确认的处罚内容进行处罚”。豪某公司另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列明了项目名称、人员计划、日期等,项目名称第一行记载“1号厂房……”,另在日期上进行了横线标注,标记最早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标记最晚的时间为2022年7月9日,下方手写“按以上节点完成,延期每一天罚款五仟元.超过罚款吕某签字”。2022年6月22日,***曾在“豪某(丰某班组沟通群(24)”中发出上述横道图及现场施工图片。菲某公司确认《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为其员工所签,但认为该图仅是针对的1号楼,2号楼和4号楼的窗户已经完工,剩余的门窗需等验收收尾之后才能安装,其是按照上述计划横道图施工的,对于逾期施工,豪某公司是默许并予以认可。豪某公司陈述该计划横道图实际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表。菲某公司认为豪某公司非行政机关无单方处罚权,合同中亦未对该违约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 七、税金 豪某公司陈述案涉合同金额为含税价,税率为13%,其多次催促菲某公司开具发票仍未开具,菲某公司应当赔偿其税金损失135430.09元,该部分款项应当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豪某公司另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7月19日,***向吕某发出“跟财务说了,她说你们首先要把发票开过来才能搞结算,不然结算就要扣除发票钱,我现在在外地,你看看赶紧把发票开了”。菲某公司当庭表示可以向豪某公司开具发票,双方曾口头约定项目结算后开发票。 2024年3月1日,广州市渝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本公司受豪某公司委托共向菲某公司支付了180000元,向***支付了30000元,向***支付了56706.35元,向***支付了42486元,该款项是代豪某公司支付,款项所有权人为豪某公司”。菲某公司对上述向其及***支付的款项予以确认,并已计入已付款项,对于向***及***支付的款项不予确认。 因本案纠纷,豪某公司委托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费为固定收费,律师费为30000元。2024年5月9日,豪某公司支付了30000元。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5月10日向豪某公司开具了相应律师费发票。 一审诉讼中,豪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粤0115民初348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菲某公司名下价值295440元的财产。豪某公司预缴保全费19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菲某公司与豪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均确认菲某公司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现豪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0日向菲某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欠付的款项。《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分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含税合同总价为1177200元,对于豪某公司已付款项898600元,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菲某公司主张豪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款项,豪某公司抗辩应扣减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对此评判如下: 其一,关于未完工部分的款项。豪某公司与***签订了《丰某大门幕墙玻璃安装合同》,菲某公司确认未对感应电动玻璃门施工,豪某公司主张扣除该部分款项合理,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款,菲某公司认可该部分工程扣除价款32616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关于维修费。豪某公司已举证证明菲某公司施工存在漏雨、渗水等情况,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在交工验收后12个月内,菲某公司应免费维修,其中维修项目包含门窗漏水。菲某公司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以豪某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未进行维修,豪某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属于防止损失扩大,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扣减。豪某公司因维修向案外人***支付了56706.35元(44000+12706.35),故菲某公司应向豪某公司支付该56706.35元。 其三,关于集装箱租赁费。豪某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双方对租赁集装箱进行沟通,2022年6月11日,吕某发出“你今天看帮我搞个那个集装箱出来,我派我自己的另外一帮人到那里住到那里,因为一号楼也需要那么多人手了,从那个集装箱,从上次搞到现在,从开工的搞到现在,都没搞到一个集装箱”。以及之后2022年6月15日双方对挪集装箱等进行沟通,可以认定豪某公司向菲某公司租赁了集装箱。结合豪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菲某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使用了集装箱,故一审法院认定租赁期从2022年6月15日起算。根据吕某认可***发出的“四千押金,13元每天,含床含空调,运费来回六百”,以及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租赁集装箱的费用为2927元(13×179+600)。 其四,关于外墙装饰线修改尺寸的损失。案涉合同约定的外墙装饰线条约定为啡色、300*100铝方通,而豪某公司证据显示外墙装饰线条铝方通规格变更为100*44。豪某公司确认已按菲某公司更改后的材料进行安装,未有证据显示豪某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铝方通300*100的费用标准支付该费用,豪某公司主张依据广材网市场价报价等计算差额,但该施工费用还包括运输、加工等成本,综合考虑用料较少、加工难度、运输难度相应降低,一审法院酌定修改尺寸减少豪某公司工程款10000元。 其五,关于借工费用。豪某公司提交了借工单及施工照片,并无菲某公司的签名或盖章,现菲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豪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工及支出人工费的事实,故对豪某公司主张扣减的借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六,关于税金。虽然案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但并未对发票的开具时间进行约定,菲某公司当庭亦同意开具发票,故对于豪某公司主张的税金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菲某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向豪某公司开具发票。 综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扣除上述费用后,豪某公司应向菲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350.65元(1177200-898600-32616-56706.35-2927-10000)。 关于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豪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在于:根据菲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项目于2023年7月验收,菲某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对于菲某公司完工的部分,豪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款项。豪某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菲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主要在于:第一,结合案涉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始20天内完成材料进场,并进行制作安装,按项目计划要求内完成所有项目”,菲某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载明的材料入场时间,以及吕某同意在2022年10月25日前结束幕墙、雨棚骨架安装、玻璃加工及安装,可见菲某公司存在迟延交付行为;第二,豪某公司通知菲某公司维修时,菲某公司未按约定到场进行维修。综合双方履行案涉合同的情况,考虑到***在2022年12月11日陈述的“2.3号厂房的玻璃门还没有装,1号楼的估计要等到明年了”“看业主装修快不快,1号楼等他装修完才能装”,双方亦变更了合同约定的铝窗框颜色,菲某公司亦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以及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等情形,结合一审法院已支持豪某公司主张的上述抵扣情况,故对双方主张对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豪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豪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菲某公司支付合同款176350.65元;二、驳回菲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豪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6055元,由菲某公司承担2687元、豪某公司承担3368元;反诉受理费2865.8元、财产保全费1997元,均由豪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豪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质保金,拟证明豪某公司已向***支付剩余2984.56元保修金,应予扣减;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豪某公司要求菲某公司先开发票但被拒绝;3.银行回单,拟证明豪某公司已向***支付剩余质保金1314元;4.两份代付款证明,拟证明广州市渝某有限公司代豪某公司向***支付的2984.56元、向***支付1314元。经质证,菲某公司意见如下:证据1、4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豪某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款项金额应如何认定;(二)菲某公司应否向豪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豪某公司主张因菲某公司未完成电动玻璃门的施工导致豪某公司另外向***支付了43800元,但该金额为豪某公司与***之间关于电动玻璃门的价格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商业协商,且***施工的电动玻璃门的尺寸数量与豪某公司报价中的尺寸数量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菲某公司而言,***施工的价格确定过程菲某公司并未参与,且菲某公司对于未施工电动玻璃门能预见的后果正常应为无法收到对应的施工款项,豪某公司要求菲某公司承担的金额超出菲某公司的施工款项,已超出菲某公司对于违约责任的合理预期。故豪某公司要求按照***的施工款项扣减该项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一审法院认定菲某公司未能在保修期间提供维修服务,由此导致豪某公司另寻他人提供维修服务,需由菲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菲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豪某公司二审出示证据,显示其在2024年10月21日又向***支付了维修尾款2984.56元,豪某公司主张应予以扣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第三,豪某公司主张集装箱的租金应自2022年5月10日开始计算,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豪某公司有在该日将集装箱交付给菲某公司,应由豪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集装箱租金从2022年6月15日开始起算,有相关的微信对话内容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第四,铝方通的尺寸虽然发生变化,但相应的施工米数并无证据证明发生明显变化,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减少相应的用料、加工及运输成本,酌情扣减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五,豪某公司要求菲某公司承担借工费用,但无证据证明豪某公司在借工时与菲某公司协商一致该借工费用由菲某公司承担,且豪某公司主张的借工费用并无相关付款凭证,豪某公司要求菲某公司承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六,案涉合同约定为含税价,菲某公司亦同意开具发票,在豪某公司尚未付清剩余款项的情况下,菲某公司未开具发票,并不构成违约,豪某公司要求扣减未开具发票的税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豪某公司还主张一审法院扣减的各笔费用均为税前金额,并主张应扣减对应的13%的税款金额,本院认为,《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分包合同》中的铝窗合同清单价格中的合计价格进行优惠后,再计算含税总价包干,以电动玻璃门总计32616元对应合计金额1110019元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含税价应为34590元,差额为1974元,该部分价款1974元,豪某公司主张扣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酌情扣减铝方通的10000元并未明确是不含税金额,故豪某公司主张铝方通的价款仍要扣减税金理据不足。而其他费用,均属于豪某公司的损失,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的清单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扣减是将豪某公司与菲某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行相互抵销,故而无需再计算税金。扣减上述金额后,豪某公司仍应向菲某公司支付171392.09元(176350.65元-2984.56元-1974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豪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项,而菲某公司存在逾期完工,双方各自存在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双方主张的违约责任以及豪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豪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出现新证据,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东豪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菲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1392.0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菲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6055元,由上诉人广东豪某有限公司承担3274元、被上诉人广州菲某有限公司承担2781元;反诉受理费2865.8元、财产保全费1997元,均上诉人广东豪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47.8元,由上诉人广东豪某有限公司负担6589.8元,被上诉人广州菲某有限公司负担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