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22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井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790917X4。
法定代表人:刘鸿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南山祥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481170U。
法定代表人:何芳婷。
被申请人: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下郭西堤南路**会信用代码为914409826788804949。
法定代表人:梁文钊,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红,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南山祥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粤1972财保7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本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广东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账号4400********的账户存款额度6021372.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伦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桂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