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4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888号阳光城丽景湾售楼中心自编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4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13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逸涛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逸涛公司无需承担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盛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并未约定逸涛公司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且盛通公司也未证明遭受到损失,盛通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盛通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逸涛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且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盛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逸涛公司向盛通公司支付检测费187384元并从2022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判决逸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逸涛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87384元及利息(以18738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付清之日止)给盛通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48元、财产保全费1469元,由逸涛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逸涛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双方并未对本金187384元上诉,本院对一审该部分判项予以维持。虽然案涉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逸涛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服务费,必然给盛通公司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一审认定逸涛公司从2022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逸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