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453号
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06277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2-1号。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4428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诉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于2019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80元,由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徐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