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4035号
原告:沭阳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29896820,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工业园区(东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4428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沭阳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1元,由原告沭阳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