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6984431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6元,减半收取93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8016,减半收取40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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