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民初300号
原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6984431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6元,减半收取6283元,本院准予免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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