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民初424号之三
原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0元,减半收取18465元,由原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