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开区众筹**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开区深圳大道六星产业园22#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35212756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6403933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开区众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吉安市井开区众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962909.9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83元、执行费3202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开区众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开区众筹**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与被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解协议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裕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