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1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640393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865891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2021)赣08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8)***不动产权第0××2、0××1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并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2022年8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组织的拍卖中,竞买人瑞昌市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9U0CL2C)以5191791.08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985364.63元,截至2022年12月12日已执行到位5191791.08元(含执行费用及过户产生的税费)。现申请执行人**(吉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