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7民初6813号
原告: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从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