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7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府前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关于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90068.96元及违约金等款项。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出境。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经向村委发出协助调查函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A×××××号雅阁牌车辆、粤A×××××思威牌汽车各一台(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3/3至2022/3/2);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95×××10、43×××16、62×××1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080905010100925393)以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7944168bb09c71b@wx.tenpay.com)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20/2/18-2021/2/17),并对上述账户扣划得款8271.4元,除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外,其余8221.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8221.4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7执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