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7896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新村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736402X6。 法定代表人:*** 关于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7民初10381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工程款本金843108.52元及其利息。 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粤01破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权处置,本院已实现债权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7执2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