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824号之二
原告: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龚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邹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第三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吴丹柯。
原告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肖少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后原告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义务,故诉讼已无必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21元,减半收取计4710.5元,保全费3330.6元,由原告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