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914号
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木桥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泰山路2号27号厂房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