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9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木桥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泰山路2号27号厂房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49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苏州捷凯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优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