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403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上海市某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某某路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4)闽040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6304.85元及利息22536.53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此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执行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已前置到与生效判决书一并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向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某乙公司在三明市区名下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委托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查询某乙公司在青岛市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某乙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青岛市开发区的房产,已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向该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经查某乙公司有坐落于海阳市的不动产,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我院均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向该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号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经费,无法冻结,其他账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我院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5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主动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故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委托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前往生效裁判文书记载的地址调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经营情况,未果;
本次执行到位合计0元。
2025年8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