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821民初87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4.15元,减半收取12032.08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