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0906号
原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水务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水务管理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张 辰
人民陪审员 徐 旻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