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然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上海盛然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特738号 申请人:上海盛然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太路439号2幢1楼A-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申请人上海盛然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然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盛然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6992号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提早下班并采摘厂区绿化带内的枇杷,在被厂区安全员发现后,不服从厂区安全员的管理教育,与安全员发生口角。*****在之前就与公司同事发生过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其保证之后若再发生类似情况就自动离职。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仲裁裁决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盛然公司虽称***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不构成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但盛然公司主***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盛然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69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盛然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