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54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建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铭伊。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邵云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