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75668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中恒大厦4一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527145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420343.83元并支付该款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113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案诉前阶段财保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户,账户×××。2023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了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19679.62元。8月22日,申请人南通飞平建材有限公司【非本院案件申请人,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691民初1820号案件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本院已立案审查,案号为(2024)浙0603破申1号。同时,亦有多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为保障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已扣划案款暂不发放。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桑塔纳牌、×××宝马牌、×××桑塔纳牌、×××雷克萨斯牌、×××梅赛德斯-奔驰牌、×××雷克萨斯牌、×××起亚牌等七辆车辆,暂无权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羁押。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3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