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民初1053号
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了7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