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民初105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A2栋N**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1509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创业大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0265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了(2018)湘0104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调解结案,申请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润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