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立华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