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1462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
海市涌泉镇安乐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MA2DT7DB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
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
号码:×××73。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
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
码:332621196811294832。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浙江***律师事务
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委河西村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72521944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第三人:台州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尹
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73658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
人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
道法、***于2020年4月8日提出反诉。原告台州市富城置
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
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傅 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