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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1462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 海市涌泉镇安乐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MA2DT7DB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 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 号码:×××73。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 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 码:332621196811294832。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浙江***律师事务 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委河西村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72521944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第三人:台州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尹 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73658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 人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 道法、***于2020年4月8日提出反诉。原告台州市富城置 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 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傅 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