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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2民初9090号 原告: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安乐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T7DB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948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台州**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7365837M。 法定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城置业)与被告***、***、第三人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台州**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2021年1月7日,富城置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浙1082民初909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城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台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城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48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1.5%月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事实和理由:***、***以其与第三人台州**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取得了坐落于临海市××镇××村××亩土地的合作开发权为由,与富城置业协商,将合作开发权转让给富城置业。2018年12月29日,富城置业与***、***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其与第三人台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富城置业,富城置业也愿意受让。《协议书》约定,由***、***负责协调第三人台州**(江***)能同意本协议,确保第三人江***将37.02元亩土地的产权证转移到第三人台州**名下,并在十天内按《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与富城置业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一)》。富城置业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需支付两笔款项,其中包括搬迁费用22万元及***、***已支出的现金463万元,合计485万元。同时,《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超过30天不能确保乙方(富城置业)与台州**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视为甲方(***、***)违约。若甲方违约,除应立即退还富城置业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本息外(利息自乙方实际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此后,富城置业于2019年1月7日支付了485万元。但***、***却未履行义务,既未将第三人台州**同意权利义务转让的书面决定交付给富城置业,也未协调好第三人江***、台州**将用于合作开发的37.02亩土地的产权证转移登记到第三人台州**名下,更未确保在30天内富城置业能与台州**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一)》。故***、***已构成根本违约。***、***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反而几次通过手机短信向富城置业发送告知书、通知书,富城置业均及时予以回复并指出***、***的违约行为。2019年12月27日,富城置业委***再次向***、***发《律师函》,指出***、***违约之处,要求***、***解除《协议书》,立即返还48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但未果。据富城置业了解,***、***与他人一起另行成立一家新公司与第三人江***签订协议,进行合作开发。为此,富城置业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协议书》已经解除,故富城置业撤回起诉。现富城置业认为其于原案2020年10月10日申请撤诉时解除了其与***、***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辩称,1.涉案《协议书》于其收到富城置业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即2019年12月27日时解除。单就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时生效,并不包含所附的条件。当时其收到国土部门的警示函,在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富城置业以自身行动证明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故***、***认可本案《协议书》已解除。2.***、***并无违约,违约的是富城置业。从其提交的相应证据中显示,富城置业最初目的是为建设开发***区,在签订《协议书》前,富城置业就已到国土部门、涌泉镇政府等了解涉案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总投资额、过户条件等。在《协议书》签订后,富城置业的项目预期发生了变化,创建***区的目的无法实现。此后,富城置业股东内部意见一直无法统一。有的要再次对外转让,有的要将土地建设开发达到过户条件,先过户再说。因其公司股东内部意见不一致,导致其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的付款、建设开发及与江***另签协议的义务。综上,***、***认为涉案《协议书》解除的违约责任在富城置业,同意返还给富城置业485万元,不认可富城置业所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和损失。 第三人江***、台州**未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富城置业提交的银行单笔查询明细,***、***提交的涉案土地不动产登记证等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富城置业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富城置业与***、***签订的《协议书》,拟证明***、***将其与台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富城置业,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既未将涉案土地转到台州**名下,也未确保富城置业与台州**签订协议,故***、***存在违约等事实。 经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待证事实有异议。从该《协议书》看,台州**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履行《协议书》的基础。涉案土地是江***以司法拍卖的形式拍卖所得,该土地须先登记在江***名下。富城置业认可土地的开发建设义务在其自身,但认为土地应从江***转到台州**名下后并与台州**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再开发建设。但是土地过户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即建设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才可过户。因此,富城置业应先投资开发才能过户。另外,台州**是江***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与台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际上台州**是代表江***签订的,江***的授权委托书也作为***、***与富城置业之间签订《协议书》的附件。 证据2.《律师函》,拟证明富城置业于2019年12月27日委***事务所向***、***发送《律师函》,指出因***、***违约而要求解除涉案《协议书》、返还已付的48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事实。 经质证,***、***对收到证据2无异议并同意收到《律师函》时解除《协议书》,对富城置业称***、***违约不予认可。 证据3.台州市惟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思科技)的***,拟证明***、***不但未履行《协议书》,反而另行成立一家公司与江***合作,故***、***存在违约。 经质证,***、***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待证事实有异议,***、***与惟思科技并无关系。 证据4.(2020)浙1082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富城置业曾起诉并经法院释明撤诉等事实。 经质证,***、***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待证事实有异议,富城置业认可(2020)浙1082民初1462号案件中法院的释明并撤回起诉,与《律师函》相结合,足以证明涉案《协议书》已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 ***、***向本院提交如下反驳证据: 证据1.台州**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江***的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台州**受江***委托与***、***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富城置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且涉案土地系由江***司法拍卖所得,土地证须先办在江***名下等事实。 经质证,富城置业认为证据1系《协议书》的附件,富城置业与***、***之间的约定仍以《协议书》为准,根据《协议书》约定,***、***须确保合作开发的土地从江***变更登记到台州**名下,并由富城置业与台州**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违约责任在***、***。《授权委托书》只能说明台州**可以作为江***的代理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证据2.涌泉镇人民政府的涌政(2019)2号、23号文件,拟证明***、***曾协助富城置业与涌泉镇人民政府协调将涉案土地由江***变更登记到台州**名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实现。 经质证,富城置业对证据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文件足以证明涉案土地是可以从江***变更到台州**名下的,所以涌泉镇人民政府才多次向市政府打报告。 证据3.江***与富城置业的《合作协议书》(江***已**),拟证明***、***已促成富城置业与江***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书》,但富城置业拒绝签署而不了了之的事实。 经质证,富城置业认为证据3中显示江***已**,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根据《协议书》约定,***、***应促成其公司与台州**签订协议,而非江***。 证据4.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涌泉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通知》,拟证明富城置业未开工建设,江***收到国土部门出具的警示通知。 经质证,富城置业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警示通知的对象是江***,说明涉案土地未变更登记到台州**名下,且台州**也未与其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该警示通知与富城置业无直接关系。 证据5.***、***发送给富城置业的《告知书》、《通知书》,拟证明***、***于2019年11月20日、12月3日两次催促富城置业尽快支付第二期款项472万元并开工建设等事实。 经质证,富城置业认可收到证据5,但富城置业都有及时回函并明确了违约责任在***、***,而且因***、***违约,造成富城置业无法进行开发建设和重大经济损失。 证据6.《律师函》,拟证明***、***以手机短信形式收到富城置业解除《协议书》的《律师函》,涉案协议于2019年12月27日已经解除的事实。 经质证,富城置业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该《律师函》明确了是***、***违约。 证据7.富城置业公司股东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涉案《协议书》系富城置业起草;其公司股东**、**负责涉案协议的签订和协商工作;涉案《协议书》签订前,富城置业股东于2018年12月27日已到国土部门了解涉案土地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建设期至、过户条件等;签订《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是为了明确富城置业给***、***的费用;富城置业原定开发项目因政策原因超出其预期,使得项目处于失控状态,其股东内部无法形成统一意见;股东商定退出方案并予以执行;涉案土地的建设开发系富城置业的义务,而过户的前置条件是富城置业完成总投资额25%的建设开发;在***、***多次催促后,富城置业才与江***协商,但未抱着履约的态度,而且江***已经出具正式《合作协议书》后,富城置业仍四处寻找买家;在***、***发送《告知书》、《通知书》之前,富城置业从未提及***、***有违约行为,《告知书》的回复应是**个人意思。 经质证,富城置业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富城置业股东内部的聊天,未正式决定和对外宣布,对外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至于聊天记录所称的项目投资达到25%才能过户,是指从台州**变更到富城置业,正如涌泉镇人民政府的文件所述,台州**是江***的全资子公司,两者之间不需要该条件也可以过户。 经***、***申请,证人**(富城置业股东)出庭作证**:其系富城置业的大股东,占40%股份,与***系同学关系。《协议书》签订前,其到国土局了解过涉案土地的情况,当时成立富城置业想做***区。同时,台州**的老总也是口头同意转让的,而且后面也提供了******公章的合同表示同意。《协议书》签订时,我们以为江***无法立项,所以要求先变更到台州**名下可以立项,而且当时我们以为江***转到台州**是不需要税费的。后来我们了解到从江***过户到台州**开发建设也要达到25%,而且也要交税。最后我们争取可以直接以江***名义立项。***通知我说江***的《合作协议书》已盖好章,要求我们过去签。2019年5月13日,我将盖有江***公章的《合作协议书》发到股东微信群并通知大家要**付尾款。***区项目不能成立,但我们已经支付了485万元,所以我们准备两个方案,将涉案土地再转让或者富城置业自行开发过户以后再卖。因富城置业股东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一直在拖,到2019年年底都没有签,***一直在催我。2019年9、10月份,台州**的法定代表人***也提醒我说再不处理,警示函出来的话国土部门要处罚。***、***根本没有违约,本案起诉我也是不同意的。 证人**(原涌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涉案政府文件的联系人)出庭作证**:2018年7月份,**想买涉案土地开发***区。后来,其与**、富城置业一个姓江的人一起去市财政局了解过土地转让税费,税费大概要400多万元。因为***区必须是临海注册的企业才可以立项,土地权属必须从江***过户到台州**,而且开发***区的赢利空间较大。2019年1月份,**、***到镇里要求申请过户。后来涌泉镇政府两次向市政府报告,但市政府回复说空地不能转让,必须要建设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才可以转让,涉案土地的总投资额大概是4600万元左右。江***不管将土地过户到哪个公司,都要缴纳400多万元的税费。土地一直未开发,我收到国土部门抄送的警示函后转给江***,也交给***、***。2020年5月份以后,涉案土地才开工建设。 经质证,***、***认为**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可以证明***、***不存在违约,微信聊天记录是富城置业股东内部沟通交流渠道,签订《协议书》前,富城置业已对涉案地块进行了详细了解。富城置业股东内部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是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的证言可以证明***、***为涉案土地过户有过协调,目的是为了争取政策和税费的优惠,其没有违约。 富城置业认为**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应采信,其提供给***、***的富城置业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证言证明力应该更高,该证言说明富城置业开发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建***区,而***区立项的前提条件是临海本地企业。因此,富城置业签订涉案《协议书》的前提是要***、***确保涉案土地变更登记到台州**并与台州**签订协议。因此,**的证言能证明***、***违约。 江***、台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综合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富城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2、4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来源真实、合法,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富城置业提供的证据3系复印件,虽然***、***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系案外人惟思科技出具,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作认定。富城置业对***、***提供的证人证言中**的证言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作为富城置业的股东,其证言基本能与富城置业股东微信群的聊天内容互相印证,富城置业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本院对证人**关于《协议书》签订前后经过的**予以认定。至于**认为***、***不存在违约及富城置业与***、***提供上述证据互相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本院将在下文说理部分一并予以阐明。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台州**系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9月13日,江***向台州**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事项为委托人将其享有独立所有权的位于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土地面积为37.02亩的地块由受委托人处理,受委托人的权限为:代为签订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代为收取土地相关款项,代为办理土地相应证书,代为处理土地相关纠纷。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止。 2018年9月17日,台州**(甲方)与***、***(乙方,以后以新注册新公司名称为准)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合作项目所在地块概况。1.合作项目地块位于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土地面积为37.02亩。该地块为甲方母公司司法拍卖所得(现台州**代表母公司签订协议书),尚未办理土地证,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2.······。二、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上述土地上合作开发工程建设项目,甲方负责提供上述土地,乙方承担办理所有手续发生的费用及建设费用,工程建设进度达到转户、过户的要求和条件后交给乙方实际使用,同时甲方将上述土地及土地上合作开发工程中甲方所占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2.甲方转让土地及土地上合作开发工程中甲方所占份额的综合费用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万圆整(¥1180万元)。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综合费用的10%,计人民币118万元,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期,综合费用的40%,计人民币472万元,乙方在甲方领取土地证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三期,综合费用的50%,计人民币590万元,乙方于项目达到过户条件(即本协议书所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时,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三、违约责任:3.在合作厂房建设达到能转让过户条件下,甲方须在3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乙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 2018年12月29日,***、***(甲方)与富城置业(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甲方与台州**签订共同开发的37.02亩土地建设项目,项目坐落在临海市××镇××村。甲方由于某种原因,对该项目的合作开发权转让给乙方进行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经与台州**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现甲方愿将自己在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方,乙方也愿意受让。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未履行的部分,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开始,由乙方直接履行,完全承担履行职责,直至履行完毕(包括根据协议的条款和内容以及今后可能会产生出现的不确定因素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日后出现的各种风险和责任)。乙方应按约定按时按期付给台州**的第二期和第三期综合费用。即第二期应付472万元,第三期应付590万元。二、鉴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合作开发的土地,是以江***的名义通过拍卖取得的。甲方须确保江***将37.02亩土地的产权证转移到台州**名上,在十天内并按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与乙方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一)》······。五、甲方在签订协议后对合作开发项目的所在地块进行了一部分土建及通讯设施的搬迁,产生了部分费用,预计在22万元左右,这些费用按实际支出,均由乙方负责直接支付。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付清。七、款项的支付。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乙方付给甲方对该项目已支出的现金463万元[第一期综合费用118万元、付给台州**(江***)意向金20万元、甲方付给中间介绍人佣金及利息325万元]······。八、乙方为了取得项目合作开发权,愿意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人民币308万元。支付时间为乙方与台州**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一)》时当场付清。甲方不出具正式票据。九、因为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需要协议另一方的同意。甲方承诺项目合同开发协议书的另一当事人台州**(江***)由甲方负责协调,确保台州**(江***)能同意本协议。有下列情形的:若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台州**(江***)不同意转让的;本协议签订后,超过30天(如因乙方需减免税费而要跟相关部门协调造成时间延误的,则签订合同天数相应顺延)不能确保乙方与台州**签订合作协议的,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本息外(利息自乙方实际付款之日起开始,至甲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如乙方与台州**签订协议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清第二期的308万元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十、甲方与江***(台州**)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及中间人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2019年1月7日,富城置业向***、***支付了485万元。2019年1月8日,涉案土地登记在江***名下。 2019年1月15日、3月21日,涌泉镇人民政府两次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提起关于江***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市政府批准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给江***的全资子公司台州**。上述请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获批准。 2019年5月13日,**在富城置业股东的“涌泉项目前期筹备组”的微信群里发送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同当事人双方为甲方(江***)与乙方富城置业,该协议书条款与台州**和***、***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条款基本一致。江***在该《合作协议书》已加盖公章,富城置业未加盖公章。次日,富城置业股东**就该《合作协议书》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5月18日,富城置业因涌泉地块用地性质发生变化,不利于后期(原计划小微创业园)项目开发利用问题召开董事会。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富城置业各股东在微信群里商讨将涉案土地再次转让或按预定方案先做规划设计,将25%造成后,产权先过户再考虑其他问题,均未果。 2019年11月20日、12月3日,***、***分别向富城置业发送一份《告知书》和《通知书》,书面催促富城置业支付第二期综合费用472万元及明确土地开发的动工、竣工时间以及付款期限等后续工作推进时间表。对此,富城置业均进行了回复并表示***、***未按约将土地变更过户到台州**名下存在违约。 2019年12月3日,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涌泉国土资源所向江***发送一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通知》,确定江***座落在涌泉镇***的项目用地,根据相关约定,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8日,现已延期,如开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限1年,将依法对该项目用地作闲置土地处置。 2019年12月27日,富城置业委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向***、***发送《律师函》一份,称***、***既未按约负责将江***名下的涉案土地变更到台州**名下,也未按约与富城置业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一)》。鉴于***、***的严重违约行为,现富城公司要求解除与***、***签订的《协议书》,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85万元及利息,并按约定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希***、***在接此函后,立即与富城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并向富城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表示其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该《律师函》时即同意解除《协议书》,但不认可系其违约。 本案中,***、***未确保江***将涉案土地权属转移登记到台州**名下,也未确保富城置业与台州**签订合作协议书。同时,富城置业也一直未履行第二期综合费用472万元的付款和对涉案土地的开发建设义务。***、***与富城置业均认可已解除涉案《协议书》。 2020年3月20日,富城置业曾就涉案纠纷向本院起诉,后于2020年10月1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违约责任问题,在确定违约责任前,首先要明确的是涉案协议的效力问题。关于***、***与台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双方名为合作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仅提供土地,开发建设义务在***、***。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协议签订时,江***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其于2019年1月8日已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规定,应认定该《合作协议书》有效。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将其与台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富城置业,而台州**作为江***的代理人,其在代理权限内,以江***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江***发生效力。因此,***、***与富城置业关于权利和义务转让而签订的《协议书》应征得江***同意。本案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从已******公司印章的、合同对方为富城置业的《合作协议书》看,江***对***、***将涉案《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富城置业是予以认可的。因此,富城置业与***、***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征得江***同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富城置业与***、***均认可涉案《协议书》已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富城置业认为***、***未将涉案土地从江***变更到台州**并促成富城置业与台州**签订《合作协议书》,违约责任在***、***,而***、***认为富城置业未按约定履行付款及涉案土地的投资开发义务(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违约责任在富城置业。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协议书》约定***、***应确保江***将涉案土地产权变更到台州**名下并促成富城置业与台州**签订合作协议,但在***、***将《合作协议书》权利义务转让后,涉案土地的投资开发义务已转至富城置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土地转让时投资应完成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因此,土地投资完成25%以上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完成的于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土地未完成25%以上的投资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本案土地使用权权属如需变更,则必须由江***先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涉案各方当事人对投资开发义务人的设置,造就了本案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也导致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法律上不能履行,该法律后果并非哪一方违约所致。因此,对富城置业与***、***互相认为对方违约的主张和抗辩,本院均不予支持和采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富城置业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余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富城置业要求评估涉案土地价值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富城置业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48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8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68元,减半收取45034元,由台州市富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34元,***、***负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