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147号之二
原告: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海鸥路。
法定代表人:严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良。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书记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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