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清建筑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