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清建筑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97-1001号
原告***,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