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建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1952号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