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27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宇栋。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刚






书 记 员


裘雪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