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3919号
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塘浦路1069弄190号。
法定代表人:桂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曹杨七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栋。
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亚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 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