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7352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