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2927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94301417。
责任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周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广场电信2号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420Y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周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2020年8月6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