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092号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营东菜场,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58号营东菜场一楼。
投资人:***,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0号。
负责人:**轶。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营东菜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淮阴区营东菜场于2022年5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阴区营东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阴区营东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营东菜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