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12民初605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94301417。 负责人:**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105号3号楼12层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374259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电信公司)诉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视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安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559803.96元;2、请求依法拍卖或处置被告存放在原告处的留置物,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和2016年11月4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IDC业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DC业务服务,被告使用原告的机房托管机位。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12079952元每年,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可延期一次,另合同第2.3条约定,被告欠费的情形下,原告享有设备留置权。截止2017年11月底,被告累计欠费6202468.25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2559803.9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发送催缴函催缴未果,故起诉。 被告乐视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1日和2016年11月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分别签订了《IDC业务协议书》、《IDC业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DC业务服务、被告使用原告的机房托管机位等。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IDC业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2079952元每年,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原告机房,并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IDC服务;合同第2.3条约定,被告欠费的情形下,原告对被告的设备依法享有留置权。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虽给付了原告部分服务费用,但截止2017年11月底,被告累计欠原告服务费6202468.25元未付。原告为此向被告公司发送催缴函催缴未果,后又向被告发送行使设备留置权函件,并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时,原告要求被告先行支付服务费用2559803.96元。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交留置设备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存放在原告处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设备具体数量和型号分别是:**R730服务器60台,锐捷S1850G交换机4台,锐捷S6220交换机2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IDC业务协议书》、《IDC业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DC业务服务、被告使用原告的机房托管机位等,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依约及时支付服务费用给原告,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服务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累计欠原告服务费6202468.25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先行支付服务费用2559803.9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对留置设备在依法拍卖或处置时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559803.96元; 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对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托管存放在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处的**R730服务器60台、锐捷S1850G交换机4台、锐捷S6220交换机2台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8元,减半收取13639元,由被告乐视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帐号:62×××16。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