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某农垦高科技生态园某某煤气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904执8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台河市勃利县**兴农场**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住所**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中心河村心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现羁押于***农管局看守所。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住址**台河市新兴区河**街道**委**组二委6组。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3366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高科技生态园***煤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904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